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上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孫慶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