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慶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慶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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