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柯昌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
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
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就超過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