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調字第1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正德 即感恩禮儀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兩次皆未出席調解期日,致調解程序無從進行,上開調解期日通知書皆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自行聲請調解本件與相對人間之爭議,然無合理理由未出席調解,致調解程序無從實質進行,參酌上述之情,可認為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院得逕予駁回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