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偉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偉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更正「被告趙偉甫飲酒時間為民國106年6月10日上午8、9時起同日上午11時許」;證據補充「被告趙偉甫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65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偵字第6514號││被告趙偉甫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1││弄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趙偉甫於106年6月10日11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永和村某果││園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半瓶後,知其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12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揭處所離開,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號住處。嗣於同日12時59分許,途經彰化縣○○○○鄉○○路○段○○○號前,因闖越紅燈,不慎與沿中山路2││段766號旁巷子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之 李靖 菖所騎乘搭載 李湘 ││慈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嗣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14時31分許,││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對趙偉甫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1毫克││,回溯計算趙偉甫於同日12時59分肇事時之呼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305毫克(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月編印之││〈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精對駕駛人生理影響之實驗分││析〉受測者飲酒後每1小時之酒精代謝率為13.2mg/dl/hr〈││即每小時0.0132%〉。依通常公認的血液酒精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比值為2100:1,換算每小時呼氣酒精代謝率為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式:13.2mg/dl÷2100=0.00628mg/dl││=0.0628mg/L〉。則回溯被告於事故發生時之呼氣酒精濃度││計算式為0.21+〈0.0628×《91÷60》〉≒0.305)。││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趙偉甫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靖││菖、 李湘慈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77年8月編印之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精對駕駛││人生理影響之實驗分析第四章酒精影響實驗影本各1份、肇││事現場及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書記官詹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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