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0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胡啓鈞 上列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明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明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