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琛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當期期付金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