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
被告乙○○、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調字第24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29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絲鈺雲書記官蔡美如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告訴人甲○○被告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乙○○就過失傷害案向原告甲○○表示道歉,並請求原諒。原告甲○○表示接受道歉並原諒被告。
二、原告請求撤回本院九十五年交易字第293號過失傷害告訴。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蔡美如法官絲鈺雲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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