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3號因95年度交易第454號過失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絲鈺雲書記官蔡美如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甲○○兼張仁義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1月3日當庭給付新台幣陸萬元整予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聲請人願撤回95年度交易字第454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包括甲○○及張仁義部分。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蔡美如法官絲鈺雲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