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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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8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父子,詎被告未經乙○○之同意,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1日、93年8月2日,偽以乙○○之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並於立約人(借款人)親簽欄、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偽簽「乙○○」之署名各1枚,偽造完成後,分別持向中信銀行申請,致使上開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為乙○○所申請,遂於審核後依據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郵寄地址,分別將現金卡、信用卡寄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號3樓住處,被告於取得上開現金卡、信用卡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3年10月13日起至95年11月20日止,多次以現金卡預借現金,總計向中信銀行詐得現金卡費新台幣10萬4869元,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連續持向附表所示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每次均在各簽帳單上偽簽「乙○○」署名,而偽造乙○○確認該消費金額之簽帳單後,持以行使交付予前開特約商店核對,致使前開特約商店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而認為係乙○○本人消費,而分別提供消費或將所購買之物品交付,並使發卡之中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為付款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乙○○及發卡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且甲○○嗣後亦未支付消費款項,總計尚積欠中信銀行信用卡費9萬1197元。嗣乙○○於96年
4月底於住處,發現遭冒名申請之現金卡、信用卡,方知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前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乙○○及告訴代理人 洪明瑞郭家良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復有聲明書、中信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易查詢報表、信用卡申請書、冒用明細各1份,及
ATM提領照片2張、簽帳單4張、 帝綸 溫泉大飯店旅客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供承有以乙○○之名義申請信用卡使用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以乙○○之名義申請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有經過乙○○之同意,因為我出錢用乙○○之名義購買位於美術館的房子,當時有約定用他名義申請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給我使用,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我,因為當時我投資失敗信用不佳,我曾經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信用卡,但銀行不核准,我申請信用卡時所繳交的乙○○身分證影本等證件都是乙○○拿給我的,我預借現金是為了支付房屋貸款,有借有還,不是詐欺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上開時間,以其子乙○○名義向中信銀行申請現金卡
1張及信用卡2張,經核准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乙○○名義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迄至96年5月29日止,尚欠中信銀行信用卡消費款91,197元,現金卡借款104,869元等情,業據被告供認不諱,並經證人乙○○、洪明瑞(中信銀行襄理)於警詢中指證綦詳,復有乙○○出具之聲明書、帳單明細、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冒用明細表及帝綸溫泉大飯店旅客登記表各1份、自動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簽帳單5張附卷可稽(警卷第10-26頁),堪信為真實。
㈡證人乙○○於警偵詢及本院雖均證述:我沒有同意被告以我
的名義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云云。然被告及證人乙○○為父子關係,為其二人所是認。而被告所辯前揭情詞,業據其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29-31頁),乙○○確於93年7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高雄市○○區○○段第658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高雄市○○區○○○○路○○號三樓房屋之所有權,並於同日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最高限額432萬元予中信銀行,又於93年7月26日設定登記第二順位抵押權200萬元予被告,至為明確。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亦坦認上情,並證稱:房屋貸款由被告負責等語(本院卷第119-121頁)。足證被告所辯其以乙○○名義購買房屋並由其繳付貸款等語,堪予採信。再被告曾於92年1月間,向中信銀行申請信用卡,經該行查核結果,以不符合該行授信規範而婉拒等情,有中信銀行97年5月23日呈報狀可參(本院卷第36、37頁);被告所辯其曾向中信銀行申請信用卡被拒絕等語,亦堪採信。
㈢被告與乙○○購買上開美術南三路房屋後,二人即共同居住
在該屋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明,並經證人乙○○於本院證述屬實。而被告於93年8月2日、同年10月1日分別向中信銀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時,所填載之帳單寄送地址均係上開美術南三路房屋,而乙○○亦於上開美術南三路房屋內發現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等情,已經被告及證人乙○○於本院陳述一致,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現金卡申請書在卷可參(警卷第13、14、18頁)。被告既然與乙○○同住在上開房屋,倘若被告係偽造乙○○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衡諸常情,被告理應採取閃避措施,將帳單寄往他處並妥善保管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以防止乙○○發現,方符情理。被告竟將信用卡、現金卡及帳單寄至與乙○○同住之上開房屋,迄至乙○○於96年5月8日向中信銀行提出異議時止,長達
2年半以上之久,此有聲明書可參(警卷第10頁);乙○○亦輕而易舉在家中發現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足見被告並無任何防備乙○○之措施。若非被告經徵得乙○○之同意而申請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被告當無可能如此大意放心。證人乙○○所證其未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請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云云,尚非無疑。
㈣被告使用乙○○名義之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已逾2年半,業
如前述。被告刷卡消費之項目大多係加油、餐廳、電器用品、汽車百貨、大賣場等,消費金額自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此有冒用1細表1份可憑(警卷第19-21頁,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8、11部分應係預借現金,並非刷卡消費),上開消費項目應屬日常家用之開銷甚明。又被告使用系爭信用卡後,迄至96年5月14日止,每月均繳款4,000元至9,000元不等,有帳單明細1份在卷可憑(警卷第12頁)。由上開被告刷卡消費之型態及每月繳納部分款項之情況觀之,顯與一般大額刷卡消費以變賣圖利並拒不繳納款項之盜刷集團不同。益徵被告所辯:我因以乙○○之名義購買房屋,又曾申請信用卡遭拒,經乙○○同意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供我日常使用等語,應屬可信。且被告與乙○○為父子關係,被告以乙○○之名義購買房屋並負責繳納貸款,嗣因無信用卡可使用,乃徵得乙○○同意申辦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供其日常使用,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其父子間有此約定,亦無何不合理之處,堪予認定。
㈤被告申請系爭現金卡後,自93年10月13日起至95年11月20日
止,曾預借現金20餘次,每次數千元至3萬元不等,而期間被告亦有30次之還款紀錄,每次還款1,000元至48,000元不等,此有現金卡交易明細表1份可佐(警卷第15-17頁),可見被告於預借現金之初並無拒不還款之不法所有詐欺意圖。至於被告未能還清全部借款,尚欠中信銀行部分借款一情,應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問題,尚難以詐欺取財罪相繩。被告辯稱:我是有借有還,不是詐欺等語,足堪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公訴人所持之前
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自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比較新舊法,逕依集合犯關係論以一罪,有輕縱之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本件既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則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461號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即與本件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華榮附表(被告甲○○盜刷信用卡之時間、商店、金額)┌──┬────┬──────────────┬────┬│編號│消費時間│商店名稱│消費金額│├──┼────┼──────────────┼────││1│94.11.20│中信銀行ATM三民分行│3000│├──┼────┼──────────────┼────││2│95.1.1│可利亞無煙炭火燒肉│482│├──┼────┼──────────────┼────││3│95.1.26│中油嘉交加油站│800│├──┼────┼──────────────┼────││4│95.2.24│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1192│├──┼────┼──────────────┼────││5│95.2.2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大順│484│├──┼────┼──────────────┼────││6│95.2.27│高雄汽車-高雄│4200│├──┼────┼──────────────┼────││7│95.3.21│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8│95.3.26│中信銀行ATM三民分行│3000│├──┼────┼──────────────┼────││9│95.3.26│全國加油站-九如站│500│├──┼────┼──────────────┼────││10│95.5.1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512│├──┼────┼──────────────┼────││11│95.5.19│中信銀行ATM東高雄分行│10000│├──┼────┼──────────────┼────││12│95.6.17│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478│├──┼────┼──────────────┼────││13│95.6.21│易芳中國服服飾店│1400│├──┼────┼──────────────┼────││14│95.6.21│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15│95.8.1│高雄汽車-高雄│3600│├──┼────┼──────────────┼────││16│95.8.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1788│├──┼────┼──────────────┼────││17│95.8.27│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1000│├──┼────┼──────────────┼────││18│95.9.1│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19│95.9.9│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500│├──┼────┼──────────────┼────││20│95.9.12│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21│95.9.12│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22│95.9.23│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23│95.9.26│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718│├──┼────┼──────────────┼────││24│95.9.30│燦坤3C-華榮店│4500│├──┼────┼──────────────┼────││25│95.10.1│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500│├──┼────┼──────────────┼────││26│95.10.7│美林加油站(股)公司洋│600│├──┼────┼──────────────┼────││27│95.10.8│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738│├──┼────┼──────────────┼────││28│95.10.8│康園餐廳│2220│├──┼────┼──────────────┼────││29│95.11.16│高雄汽車-高雄│942│├──┼────┼──────────────┼────││30│95.12.21│全國加油站三多站│500│├──┼────┼──────────────┼────││31│96.1.15│台亞華盟店│500│├──┼────┼──────────────┼────││32│96.1.20│可利亞無煙炭火燒肉│482│├──┼────┼──────────────┼────││33│96.2.7│台亞華盟店│500│├──┼────┼──────────────┼────││34│96.2.7│八百屋汽車百貨-八德店│8550│├──┼────┼──────────────┼────││35│96.2.11│國賓大飯店│550│├──┼────┼──────────────┼────││36│96.2.13│國賓大飯店│1892│├──┼────┼──────────────┼────││37│96.2.24│南北樓中餐館-復興館│4490│├──┼────┼──────────────┼────││38│96.2.26│中國石油麟洛站│500│├──┼────┼──────────────┼────││39│96.3.12│裕誠加油站│1000│├──┼────┼──────────────┼────││40│96.3.19│全國加油站三多站│1000│├──┼────┼──────────────┼────││41│96.4.11│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77│├──┼────┼──────────────┼────││42│96.4.12│帝綸溫泉飯店│5400│├──┼────┼──────────────┼────││43│96.4.20│台亞華盟店│500│├──┼────┼──────────────┼────││44│96.4.22│阿爸廚房餐廳│945│├──┼────┼──────────────┼────││合計│││9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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