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交易明細表及借據或金融卡(現金卡或信用卡)申請書以作為其債權請求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3月10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