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債務人 許永勝許永昌

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五、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8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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