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告 王詮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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