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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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債權人台中市私立全家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廖明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信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