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債權人 林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炳鋒 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之全部資料(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含 林惠婷林佑威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林惠婷(附表一)、林佑威(系統表)是否皆為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各為何?㈢確認(附表一)中之地價稅請求金額正確否(與稅單之總數
不符)?如有誤請更正之?㈣多數債務人之種類請求連帶,請釋明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與民法§822條不符?);又債務人中是否存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各持分為何?),同存之關係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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