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債權人 李家佑 債權人 莊伯尹 債權人 林敬淳 前列李家佑、莊伯尹、林敬淳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佩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姓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有更名)㈢確認莊伯尹、林敬淳否為本件債權人;如是,併請具體敘
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租賃契約所示承租人李家佑,保證人莊伯尹(不是承租人應不能為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