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珈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100年度執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珈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被告陳珈任所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珈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1.24至99.1.26│99.3.17│├────────┼─────────┼─────────┤│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91號│字第16926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上訴字第2292號│99訴字第2890號││實├──────┼─────────┼─────────┤│審│判決日期│99.8.10│99.11.12│├─┼──────┼─────────┼─────────┤│確│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9上訴字第2292號│99年度訴字第2890號││├──────┼─────────┼─────────┤│判│判決│99.9.6│99.12.13││決│確定日期│││├─┴──────┼─────────┼─────────┤││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備註│第380號(臺中地檢│字第462號│││100年度執更字第││││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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