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賴俞羽 即 賴素鑾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第518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8年3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異議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太平區,應加計3日之在途期間,則其異議期間算至同年4月6日已屆滿20日,惟該日適逢連續假期,故異議期間應延至假期後之上班日首日即108年4月8日之午夜12時屆滿。然異議人係於108年4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其異議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