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22號聲請人 江旻隆 相對人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4月1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勞工局案件編號:72484)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有關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和解金新臺幣9萬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分6期給付,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相對人第1期款就沒有給付,應視為全部到期,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72484)為證。依該調解結果,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按期履行,則聲請人依法聲請就此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