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83號反訴原告 洪容鈞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廖淵志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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