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微字第2號再審原告 郭金澤 再審被告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段蘇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段蘇蘇為再審被告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6日,由 楊清傳 變更為段蘇蘇,此有臺中市北區公所函文可證,故再審被告原法定代理人楊清傳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玆因再審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段蘇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另再審原告亦未向本院為段蘇蘇應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職權裁定命再審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段蘇蘇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林金灶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