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 被上訴人 林淑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萬2400元(2萬2400元+280萬元=282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5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游語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