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5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天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方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200元(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系爭房屋111年契稅繳款書之契稅價值1,04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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