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胡莊照子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林怡君 律師被告 黎光承
VUTHIHONG( 武氏紅 ,越南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邱佳玄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