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慈美
林玉美 共同告訴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林其鴻 律師被告壽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美玉 被告 阮毓琇
陳勝德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訴字第33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就同案被告 陳義豐 起訴部分,因其所涉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英豪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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