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林陳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方毓涵┌───────────────────────────────────────────┐│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林陳村│花蓮二信中正分│107年1月31日│12,510元│EA0000000│050-031-││││社││││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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