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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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96號聲請人 林玉貞 相對人 瑞晶 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
103年6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按即相對人,下同)應給付勞方林玉貞(即聲請人,下同)新臺幣(下同)366,798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資方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至103年9月30日止分3期給付予勞方林玉貞,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第1期於103年7月31日給付、第2期於103年
8月29日給付、第3期於103年9月30日給付,每期應給付勞方林玉貞122,266元,如一期未如期履行,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
」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6月17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聲請人銀行存摺及內頁影本各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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