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簡字第5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珮芝
游智泉 蔡弘濱 被告 李世偉
梁 李玉霞 李元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家寶 被告 李維恩
李奕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王滿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變賣,變賣所得價金分配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單獨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李世偉、梁李玉霞、李維恩、李奕靜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王滿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死亡,其與訴外人 李建成 已離異。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王滿之 長子 李吉田 先於被繼承人王滿死亡,且無子女。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滿之次子 李江良 先於被繼承人王滿死亡,渠之應繼分由渠子女即被告李維恩、李家寶、李奕靜三人代位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滿之三子 李江川 於一○○年二月五日死亡,彼之遺產由彼之胞弟即訴外人 李江明 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滿之四男李江明於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死亡,而被告李世偉係訴外人李江明之繼承人,伊除繼承訴外人李江明之遺產外,亦再轉繼承訴外人李江川自被繼承人王滿繼承之遺產。從而,被繼承人王滿之繼承人為五男即被告 李吉元 、養女即被告梁李玉霞、再轉繼承之被告李世偉,及代位繼承之被告李維恩、李家寶、李奕靜共六人。伊等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茲因被告李維恩積欠原告款項新臺幣(下同)八十萬零六百九十三元及應計利息履催未還,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業已取得鈞院核發之一○二年度司執未字第八一八一八號債權憑證。惟被告李維恩就上開繼承所得遺產,雖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伊等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使原告債權得以受償,乃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代位請求以變賣方式,分割上開遺產。
三、綜上,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
一、被告李世偉、梁李玉霞、李維恩、李奕靜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李元吉、李家寶辯以:不同意變賣分割。但如繼續保持分別共有,以價金補償,亦有困難,因伊等經濟上並無力負擔。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按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李元吉、李家寶所不爭執,而被告李世偉、梁李玉霞、李維恩、李奕靜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復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上開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為證,並有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甲地一字第○○○○○○○○○○號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北板橋地方法院一○○年五月六日板院輔家試一○○年度司繼字第一○二三號函、一○○年四月十九日板院輔家試一○○年度司繼字第八六四號函、書狀滅失切結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 基上 等情,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王滿所遺遺產,予以變價分割為適當。而變價所得之價金,應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
四、從而,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李維恩請求以變賣之方式,分割上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魏愛玲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滿遺產明細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一千零四點六二平方公尺)附表二: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應繼分│├────┼───┤│李維恩│1/15│├────┼───┤│李家寶│1/15│├────┼───┤│李奕靜│1/15│├────┼───┤│李世偉│2/5│├────┼───┤│李元吉│1/5│├────┼───┤│梁李玉霞│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