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璟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俊璟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5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