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香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