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吳麗婷 被告 林承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5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麗婷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501號,被告林承君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官怡臻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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