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債權人 湯智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雯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楊雯瑛發支付命令,惟查卷內資料債務人楊雯瑛為一般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自不得請求其連帶負責。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宜院平106司促卯字第1908號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楊雯瑛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於106年6月1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