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寄臺北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張松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