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673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
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