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卓建中 被告 王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法官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