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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