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召開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以府教社字第0九七00一00一四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上揭彰化縣政府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之條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修正前條文:
第二條本會以舉辦文教事業,宏揚文教為宗旨,辦理左列業務:
一、興辦學校。
二、捐助文教事業、機構興學土地、校舍、設備、儀器等。
三、頒發獎學金:獎助清寒優秀學生及文教學術之研究發展。
四、舉辦文教公益活動。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佰萬元整,由黃明和等七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本會以舉辦文教事業,提昇我國微創手術之學術研究及發展,宏揚文教及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有關微創手術之學術研究。
二、辦理醫療人員有關微創手術之培訓及微創手術設備器械之開發。
三、促進國內外微創手醫學學術研究機構之合作與交流。
四、興辦學校。
五、捐助文教事業:機構興學土地、校舍、設備、儀器等。
六、頒發獎學金:獎助清寒優秀學生及文教學術之研究發展。
七、舉辦文教公益活動。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佰萬元整,由黃明和等七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類款項、設備及儀器之捐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