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189號
被   告  陳彭秀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3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彭秀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叁拾柒張、傳真
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1年間曾犯賭博犯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6月,暨本次經營賭博犯行時間,助長社會大眾賭博投機
之貪婪歪風,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正視己非,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犯罪之手段平和、所生具體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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