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486號
原   告  吳木己
被   告  武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設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有被告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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