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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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9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代位債務人 吳聰煌 請求 吳楊阿龐 之繼承人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吳聰煌對吳楊阿龐之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聲明:㈠訴外人即債務人吳聰煌及被告吳楊阿龐之繼承人應就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8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訴外人即債務人吳聰煌及被告吳楊阿龐之繼承人應就系爭遺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即吳楊阿龐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遂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以106年度基簡調字第32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吳阿楊龐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6年1
1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告之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