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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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9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許麗淑 相對人聯漢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川柳人相對人 陳兩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三中關於「授信契約書7份」之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2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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