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至清償日止。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