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原告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明 律師
陳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偉 被告德佑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 律師
陳宜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