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欣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欣澤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陳欣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陳欣澤於112年4月6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參、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而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即金屬槍管,對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皆造成潛在之危險,且其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欠佳,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復未見其持前揭零件從事其他犯罪之確切證據,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或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肆、扣案之金屬槍管1支,為本案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221號被告陳欣澤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欣澤明知槍管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所定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初,在臺北市萬華區某處,向綽號「鳳梨」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8000元購入金屬槍管1支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1年10月12日11時31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欣澤位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7樓住處進行搜索,扣得前揭金屬槍管1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欣澤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8日刑鑑字第1118007026號鑑定書、扣案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並有前揭金屬槍管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組件罪嫌。至扣案之金屬槍管1支,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檢察官陳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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