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
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MARLBOROCLASS
ICS」外套柒拾貳件、褲子貳佰參拾壹件、襯衫參件、仿冒「BUR
BERRY」褲子參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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