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6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8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31日上午11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明
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