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
補正被告最新之登記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