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
補正被告最新之登記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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