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王俊傑 被告 梁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原告雖僅為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人,惟其卻係請求返還該土地全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