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景祥 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按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惟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號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表明上訴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3條第2項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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