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宇選任辯護人林水城律師
吳譽珅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195號、第32196號、第32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振宇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吳振宇被訴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嫌),而被告吳振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共同被告林正信等人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韻芳